先给结论: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房屋价值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不是征收方一家说了算;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仍有异议的,10日内还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评估机构到底谁来定?我家能参与吗?
昌平的棚改、道路工程、科技园区项目这些年不少,很多被征收人拿到评估单才第一次听说"你家房子值这个数"。但按条例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也就是说,选哪家评估公司,被征收人是有话语权的,不是征收方发一张通知就定了。
实际操作中,北京市各区普遍采用在规定期限内由被征收人协商,协商不成再以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从备选机构里随机确定,并全程公示。如果发现你根本没被通知参与选定,或者选定过程没有公示、程序不透明,这本身就是程序上可以主张的问题。
评估报告到手,不满意怎么办?期限别错过
条例第二十条给了明确的救济期限: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很多昌平当事人吃亏就在"再等等"上。收到评估报告先看落款日期,10天不是从你忙完再看那天算起,是从收到之日算起。想提异议,一定要在这两个10日内书面提出,并保留送达凭证。
评估价会不会就是最后补偿价?
不是。评估结果只是确定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条例第十九条还设了底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方法选错(比如该用市场比较法用了成本法)、评估时点搞错、只评房屋不评附属物,都会导致结果偏低,这些都能作为异议和维权的理由。
宣传示例:昌平某片区棚改项目中,被征收人老周(化名)认为评估报告漏算了院内自建附属房和装修投入,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复核未调整后又在10日内申请专家鉴定,最终评估结论作了调整。个案结果取决于评估依据和证据情况,宣传示例仅供参考,不承诺结果。
补偿谈不拢,后面还有哪些法定程序?
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条例第二十六条,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在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在6个月内),这就是"异议期过了还有程序"的兜底。
同时记住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安置没有落实就要求腾房交地,甚至直接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权,维权时先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送达凭证这些材料收好。
常见问题
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由谁定?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评估结果不服,多久内能提异议?
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价值按什么标准评估?
按条例第十九条,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般60日内)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般6个月内)。
补偿没谈拢,能先要求搬迁吗?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安置未落实就要求腾房交地、甚至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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